发布时间:2021-08-20 10:19
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规划自然管理局发布一则《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
通知重点如下:
1、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为交易材料加盖公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违规交易行为提供公证或者见证服务;
2、通知发布起,更新项目、土整项目需核实确认物业权利人,防范更新项目、土整项目进行回迁房、安置房炒作;
3、将对违规发布违法建筑交易相关信息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网站、公众号等进行查处;
4、严禁信贷资金买卖小产权房、回迁房等住宅类历史违建。
特别注意的一点是,《通知》中除了进一步加大对小产权房的打击外,对回迁房、安置房炒作也进行了要求,特别提到:
1、城市更新市场主体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不予备案;
2、除本通知发布前已公示的补偿安置协议外,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备案。
此前,除了小产权外,深圳炒房客也有炒作回迁房、安置房的现象,因为这类房产不受深圳限购政策影响,即使家庭已经购买2套,个人已经购买1套,仍可以通过购买更新项目、土整项目的回迁、安置指标,来获得不受数量限制的房产,进行炒房。
没有核实的物业权利人不能备案,意味着,炒房客即使购买到指标,但是因为自己之前是没有经过核实的,而购买的回迁房、安置房无法备案。
看来这次,除了小产权房不能买卖外,炒房客想“钻限购的空子”,炒作回迁房、安置房的漏洞也被堵住了!
另外,本次小产权房交易打击的力度也是空前!
之前打击小产权基本都是各个区行动,打击方面各有侧重,这次是提高到全市的高度,统一行动,而且禁止是从村委的证明、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参与、通过街边和网络宣传,以及防范信贷流入,可以说打击范围涵盖了小产权买卖的每个流程!
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加大打击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行为的力度,遏制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投机炒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材料加盖公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确认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行为的监管。
二、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行为提供公证或者见证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公证或者见证服务的监管,对违法违规提供公证和见证服务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前,各区政府应按规定组织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对未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且尚未确认实施主体的更新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补充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防范城市更新过程中回迁房炒作。
城市更新市场主体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不予备案。
四、土地整备项目在区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前应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对已完成实施方案审批的土地整备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补充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防范土地整备过程中安置房炒作。
除本通知发布前已公示的补偿安置协议外,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备案。
五、市场监管、网信、网警、通信管理、城管部门应当对违规发布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销售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通过网站实施前述行为的,相关部门出具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书,由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查处;通过户外广告实施前述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通过印发传单和街头广告实施前述行为的,由城管部门予以查处;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实施前述行为的,由网信、网警部门予以查处。
六、各区应当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加大巡查力度,重点巡查小区物业管理处、沿街门店等场所,对于日常巡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行为,严厉查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交易,住建部门对提供服务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
七、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禁止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的宣传,在所在街道的小区、社区的显著位置张贴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的重大风险提示。
八、深圳银保监局应严格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加强信贷业务内控合规管理,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责任,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领域。
九、市、区住房建设、规划土地监察、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举报热线与邮箱,广泛征集线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十、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加强联动,形成查处合力,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件,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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